川南地区综合性网络门户

泸州交通事故启示录之——醉驾摩托车 受伤还受罚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6-01

泸州交通事故启示录之——醉驾摩托车 受伤还受罚(图1)

    “醉驾”一词,已多次见诸于报端、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多数驾驶员、社会群众已了解“醉驾”的危害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在近年的醉驾道路交通事故中,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发现,摩托车醉驾案在醉驾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有的地方已达50%以上,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安全隐患。如果摩托车驾驶员朋友们不把醉驾当回事,那么“受伤”的必然是自己。

泸州交通事故启示录之——醉驾摩托车 受伤还受罚(图2)

    镜头一:摩托车搭乘两乘客撞上小轿车

    2011年10月24日晚上9点,天色已晚,已有几分醉意的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人田某驾驶摩托车从桥南往纳溪方向行驶。由于搭乘了另外两名乘客,车辆超重,加之酒精不断作用,摇摆不定的田某在行驶中突然与前方一辆左转弯的轿车发生了碰撞。

    可能还在醉意中,田某还没弄清楚怎么回事,事故就已经发生了,摩托车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三人也都受了伤,并被120送往了医院,得到了及时救治。

    据现场勘查后的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介绍,当时,摩托车越过中心线驶向公路的左侧与轿车的左侧面相撞,摩托车的速度很快,相碰之后,摩托车上三个人从轿车身上飞过去了,重重地摔在轿车的右方,驾乘人员全部受伤,一个是轻度颅脑损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另一乘客是左肋骨粉碎性骨折、左肱骨骨折,还有一乘客伤势最轻,也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民警在事故现场勘查完以后又赶到了医院,查看伤者过程中,发现摩托车上的驾驶员和另外两名乘客都是喝了酒的,于是民警及时依法对这3人进行了采血取样。等待三名伤者的伤情稳定后,民警对事故经过进行了了解,并对发生事故时的摩托车驾驶人进行了确认。不久,车上三人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出来,每100毫升均超过80毫克,属醉酒状态,驾驶员田某体内酒精更是高达152.5毫克/100毫升。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依法对其驾驶人醉驾行为予以了刑事立案侦查。

NextPage

泸州交通事故启示录之——醉驾摩托车 受伤还受罚(图3)

    镜头二:沙茜路上摩托车追尾小轿车

    就在这起事故发生后不久的2011年12月18日凌晨,在沙茜路上,一辆摩托车从泸州市江阳区沙湾这面往茜草走,一辆红色的轿车在摩托车前方同向行驶。由于行至茜草长江大桥引桥施工路段,道路上突遇一埂子,轿车立即刹车减速。但由于摩托车在后面跟车太近,摩托车刹车不及,撞上轿车的左后尾部,摩托车倒地,摩托车驾驶员熊某被重重摔倒在地,头被摩托车撞击碎片划伤满脸是血。

    当交警二大队事故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摩托车驾驶员熊某面部受伤,酒气十足。问他到哪里他说不清楚,问他当时事故发生情况一概不知,站立基本不稳,明显有酒后开车的嫌疑。民警迅速对现场进行勘察后,立即将其带到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后来经过民警了解得知,熊某当天是因为其他网友给他过生日,在晚餐时喝了白酒之后又到一家歌厅唱歌、喝红酒,酒后熊某仍然驾驶摩托车行至沙茜路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久血液酒精检测报告出来,熊某发生事故时其体内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达204毫克,远远超过了醉驾标准,可以说发生事故时,驾驶员熊某已经烂醉如泥了。在这种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是很难控制好车速和车辆的方向,不出事是侥幸,出事是必然。

    从事故现场勘察来看,熊某的摩托车撞到轿车时的冲击力也不算大,轿车仅损坏了保险杠和尾灯,也就一两千块钱的损失。熊某也只是头部皮外伤,但对于熊某的醉驾行为,警方将依法立案追究其醉酒驾车的刑事责任。据办案民警介绍,此次事故本身是摩托车追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后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他在事故中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他不是酒后驾驶,可能本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就算发生了事故,也只是一个追尾的小事故,然而,由于熊某涉嫌醉酒驾驶,按照刑法规定,他的醉酒驾驶的行为则将被按照危险驾驶行为予以追究。

泸州交通事故启示录之——醉驾摩托车 受伤还受罚(图4)

    镜头三:摩托车驾驶人法制意识亟待加强

    在对沙茜路上摩托车驾驶员熊某的询问中,交通民警发现其对酒后驾驶并不在意,甚至不知道醉驾要受到刑事处罚。从邻玉镇人田某事故调查中民警了解到,驾驶员当时觉得酒后驾驶很无所谓,缺乏自觉性和约束力,等到自己酒醒以后才后悔起来。

NextPage

泸州交通事故启示录之——醉驾摩托车 受伤还受罚(图5)

    两起事故,都有一些相同之处。譬如,都是摩托车与轿车发生事故,受伤的都是摩托车驾乘人员,都是摩托车驾驶员醉驾,还有就是法制意识淡薄。当然,他们也有同样的结果,哪就是将受到刑法的处罚。

    记者在采访中,民警多次提到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对于象交警二大队这样的城乡结合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一些农村人口纷纷进城工作,为了满足交通需要,两轮摩托车大量增加。这些摩托车驾驶人法制意识不高,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在我市其他县区同样存在,必须引起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高度警惕。

    对这类摩托车肇事事故,交警二大队进行过一些统计分析,结果很令人震惊。从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大队总共办理涉嫌危险驾驶24起,其中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案件14起,占58.3%。统计分析还发现,所有涉嫌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中,绝大部分伴随有其它的违法行为,一是车辆未按时年检,车辆无保险;二是摩托车存在超员问题,且未带头盔,三是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行为。这些肇事驾驶员,大都处在农村或农转非期间,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不够,心存侥幸,一旦出事,受害的就是自己和自己的亲友。

    对于摩托车驾驶,人们常俗称“肉包铁”,也就是说驾乘摩托车的安全防护是比较差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上都伴随着摩托车驾乘人员的伤亡。而酒后甚至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更是增大了发生事故的几率和损害后果,且一旦事故发生,受伤的多半是摩托车的驾乘人员,与此同时醉驾者还将受到《刑法》的处罚。在这里我们要说,摩托车驾驶员朋友们,请千万不要酒后驾驶,真爱自己和他人生命,别不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当回事!(完)

编辑:黄孝蓉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