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6-28

查获的管制刀具的车辆

查获的管制刀具
派出所民警对车辆再次检查
6月28日,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检测中心民警在对一辆白色小轿车进行外检时,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3把管制刀具,当场将该车车主、车辆及管制刀具扣留,并移交红星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据了解,当天下午4时许,川E86XXX的小轿车在进行外检时,检验民警陈庆对其后备箱例行检查时,发现3把长约80至100厘米的管制刀具,迅速与车检中心其他民警一道将该车车主吴某、车辆及管制刀具进行扣留,并立即通知红星派出所。红星派出所民警到达后再次对车辆进行了搜查,又在该车车厢内查获一根警用防爆棍。该车车主吴某已被红星派出所带走做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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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法律规定实行控制管理的刀具,它是刀具的一部分。包括: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管制刀具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密切相关,为了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我国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且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完)章烈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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