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08-31
8月30日,是全省法院“执行大会战”集中攻坚统一行动的第二天,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出动执行干警52名,兵分多路开展执行,共执结48件案件,执行到位金额664万元,扣划银行存款82.27万元,实施惩戒拘传4人,拘留1人。
执行风采一:成功排除妨害
8月30日上午,江阳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执行法官在现场指挥搬离
2015年1月1日,原告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门市租赁协议》,约定将被告位于纳溪区某处的综合汽车市场圆弧展厅等出租给原告,用于汽车销售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未到期,被告提出其公司综合市场变更使用性质和改变规划用途,要求原告腾空搬离。原告不同意搬离租赁展厅,双方因此事起争执,被告强行在原告所租赁的展厅大门上加锁,导致原告无法进入租赁展厅,也无法搬离物品。

执行法官在现场

工人正在搬酒类物品
江阳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判决被告打开附加在租赁展厅的门锁,并不得阻碍原告搬离存放于该展厅内的一台金杯海狮车、1472件泸州老窖Q7二曲、四台柜式空调等物品。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内容,原告遂于2017年7月12日向江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月30日上午,江阳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到达执行现场,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该案顺利执结。
执行风采二:成功交付涉600余万元的房产
8月30日下午,江阳区法院成功交付涉及600余万元的房产,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执行法官到银行扣划存款
2013年12月12日,申请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下称江阳农商行大山坪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江阳农商行大山坪支行为王某某提供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为600万元。期间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的贷款,王某某以其位于江阳区江阳中路62号的房屋作最高额抵押担保。2014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600万元。2015年8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2016年6月8日,申请人江阳农商行大山坪支行向泸州市海天公证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执行法官在现场
申请人依据公证机关作出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公证费等共计780余万元。
江阳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向王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将其抵押的房屋进行两次网络公开拍卖,以保留价660余万元流拍。现申请人同意将该房产以流拍价660余万元抵偿被执行人的部分债务。
江阳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王某联系,王某拒不配合,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法律规定将该房产强制过户给申请人。8月30日下午,该案进行了顺利交接。(肖则兰 王开梅 唐瑜)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