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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区法院:集中审判三起拒执罪案件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7-01

  近日,龙马潭区法院公开审判三起涉拒执类犯罪案件,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直播。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田万国,省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赵勇一行17人观摩了案件审理。其中,被告人逄格见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一案当庭宣判。

龙马潭区法院:集中审判三起拒执罪案件(图1)

  案件一:2017年8月9日,龙马潭法院依法作出(2017)0504财保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车牌号为川EB60X2的车辆予以扣押,并于同日向车辆管理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8月10日,法院工作人员根据车辆定位显示前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春江路对该车实施查封、扣押,期间向陈德欣(已判)出示了工作证件及民事裁定书等扣押手续。在车辆已被张贴法院封条的情况下,被告人逄格见仍按照陈德欣的安排将车开走,陈德欣随后拆除车内GPS装置,并于2018年4月将车辆抵押变卖给他人。被告人逄格见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过审理,被告人逄格见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龙马潭区法院:集中审判三起拒执罪案件(图2)

  案件二: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贾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执行其与熊某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被告人贾某在有能力交付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的云A693XX号车辆的情况下,拒不交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龙马潭区法院:集中审判三起拒执罪案件(图3)

  案件三: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张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其与南充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限期交付其名下所有的川EGP2XX号汽车的执行裁定书后,拒不交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和被告人张某两案经过审理将择期宣判。

  龙马潭区法院在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将始终保持“执行工作永远在路上”的清醒认识,牢牢把握基本原则,确保执行工作正确方向。积极梳理执行机制,厚植“无强制非执行、惟联动方治赖”工作理念,多措并举,持续保持“打赖”高压态势,共建协同“治赖”联动机制。(许姗)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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