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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虚假诉讼”把同胞兄妹送进拘留所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9-21

古蔺:“虚假诉讼”把同胞兄妹送进拘留所(图1)

  “刘某、刘某甲、孙某某,因你三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法律的规定,对你三人做出各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的决定……”

  9月19日,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里,法官正在宣读拘留决定书。为何要处罚此三人?缘由还得从两起民间借贷的案子说起。

  许诺用拆迁款偿还债务  钱却进了妹妹的腰包

  2018年7月12日,罗某某向古蔺县法院起诉称,2014年10月18日,刘某甲、孙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经营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8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多次催收未果。2018年7月左右,孙、刘二人答应在刘某甲的房屋拆迁后将得到的补偿款用于归还该笔借款。

  2018年7月10日,刘某甲在得到补偿款后并未按双方的约定归还罗某某借款,无奈之下,罗某某遂诉至法院,同时对二人的财产申请保全。

  经古蔺县法院执行局查询,刘某甲在得到拆迁补偿款150多万元后,于当日转入刘某(系其同胞亲妹)银行账户149万元。罗某某认为刘某甲恶意转移财产,申请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时申请冻结了刘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1万元。

  狡辩转款系民间借贷  一审不服二审维持

  在刘某被追加进罗某某与刘某甲、孙某某民间借贷案后,刘某辩称刘某甲转款给其的149万元系归还借款,至今刘某甲尚欠其90余万元,遂向法院起诉刘某甲、孙某某归还余下借款,并在庭审中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欠条、借条等证据。

古蔺:“虚假诉讼”把同胞兄妹送进拘留所(图2)

  表面看似天衣无缝,实际上案件审理中却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系亲兄妹,双方具有特殊的利害关系,且庭审中双方只提供了对其有利的不完整部分银行交易记录;二是刘某、刘某甲、孙某某对200余万元的借款事实无任何争议,对对方出具的一切证据均予以认可,不符合常理;三是双方有一份借条和两份欠条系在起诉前补写,因第三人罗某某对该欠条有异议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后原、被告双方才自认是补写的,显然双方经过周密协商作出了虚假的陈述;四是双方陈述的借款金额及利息支付情况完全不一致,无法说清款项的形成来历;五是二被告在法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外仍有其他民间借贷纠纷尚未解决,原、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或恶意,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经法院综合判定,刘某、刘某甲、孙某某的行为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驳回了刘某的诉请。刘某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明目张胆搞虚假诉讼  法院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二审判决尘埃落定,刘某等人虚假诉讼行为坐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罗某某在庭审中也多次要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于2019年9月9日再次书面申请要求处罚三人虚假诉讼行为。

古蔺:“虚假诉讼”把同胞兄妹送进拘留所(图3)

  2019年9月19日,法院对三人进行了询问,告知其将作出罚款20000元和拘留15日决定时,三人均表示对该处罚不服,丝毫没有悔改之意,最后被警车送进了拘留所。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法官不是“傻子”,司法资源也不容许随意被浪费,人民法院将加大对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的打击力度,致力构建诚信社会体系。(张利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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