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地区综合性网络门户

16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泸州中院张玉红上榜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0-11

  上月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16人“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称号,泸州有一人名列其中。他就是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审判员张玉红。

16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泸州中院张玉红上榜(图1)

16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泸州中院张玉红上榜(图2)

  2002年进入法院至今,张玉红已经工作了17个年头。从书记员、助审员,到副庭长、庭长,丰富的法院工作经历,让张玉红深刻体会到了百姓事事无大小,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时刻将群众冷暖记挂于心,真心实意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困难,唯有获得百姓认同,才能彰显出法官存在的价值,法官也能从中收获荣誉感、自豪感。

16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泸州中院张玉红上榜(图3)

  特殊案件:

  引导双方发表意见 查明案件事实

  2011年4月份,张玉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案子。

  在双方当事人尚未出庭的情况下,张玉红便将双方矛盾彻底解决了。事情起因是,原告杜某某乘坐泸州某物流运输公司车辆,不幸与贵州兴义公司、玉溪某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将这几家公司起诉至龙马潭区法院。

  因玉溪某公司在一审时未应诉,未提交其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玉溪鹏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玉溪鹏程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该公司认为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张玉红接下了这起案件。本来,该案系因玉溪鹏程公司未应诉的责任所产生的,判决玉溪鹏程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于是,张玉红主动与玉溪鹏程公司沟通,了解到公司确实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他又与保险公司沟通,将卷宗材料里面的保险公司理赔需要的资料复印后,邮寄给保险公司理赔经办人,保险公司最后承认理赔,并将理赔款汇到市中院帐户上,市中院又通知杜某某来领取。

  因保险公司理赔支付了赔偿款,杜某某免除了玉溪鹏程公司的责任,玉溪鹏程公司因而撤回上诉。考虑到玉溪鹏程公司路途遥远,张玉红又替公司办好退诉讼费的手续,将应退的诉讼费邮寄给玉溪鹏程公司,最终彻底了结了此案。

16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泸州中院张玉红上榜(图4)

  “我认为,审判业务专家就是在案件审判工作中的行家里手,对疑难、复杂案件,都能准确把握案件焦点,能够通过有效的庭审,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及时补充询问,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制作的裁判文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层层的逻辑论证,充分说理,自然而然得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结果。”
  
  对于复杂案件的审理,张玉红有自己独到的经验。

16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泸州中院张玉红上榜(图5)

  工作成就:

  发表了多篇文章

  工作至今,张玉红撰写的《房产登记行政判决对房屋产权确认之诉的影响》等10篇文章在《四川审判》《房地产权产籍》上发表;

  《泸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工商局、泸州市工商局责令变更企业名称案》等17篇案例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上发表;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等论文2篇获四川省学术讨论会征文优秀奖;参加的课题《关于行政驳回起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调研》获得2017年省院优秀课题研究成果;

  先后有9篇裁判文书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其中第三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1篇,省高院优秀裁判文书1篇。

   “我很荣幸,获得审判业务专家称号,是对我过去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我将来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期待,我会珍惜这份荣誉,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不忘初心,认真履职,勇挑重担,主动承办疑难复杂案件,积极参加法律政策的研究,为司法审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张玉红如是说。

  张玉红简介:

  张玉红于2002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至今先后在中院民二庭、行政庭、民一庭、立案二庭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其中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已九年。

  2011年,被泸州市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党员。

  2012年、2016年两次被评为全省法院办案标兵。

  2012年、2016年荣立三等功两次。

  2014年,被省妇联、综治办、共青团省委、省公安厅、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表彰为四川省“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先进个人。

  2016年1月7日,被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聘为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主审的两件案件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担任审判长参与审理的两件案件,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张玉红行政案件审理感悟

  ●行政诉讼案件是“民告官”的案件,是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法官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解决争议,这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这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现阶段,相对民事、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行政诉讼的较少,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弱,表达能力较差,需要法官更加耐心、仔细地倾听他们的诉求,也需要法官更加耐心地作好释明工作。

  ●行政机关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管理者,在行政诉讼中,与老百姓相比,应诉的能力、法律知识都比较强,处于强势地位。要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行政审判的法官主动履行对行政行为全面审查的职责,不能局限于老百姓提出的诉讼理由,就是要更多地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来审视行政机关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老百姓的利益。

  (来源:泸州中院)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