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0-15
它可不是一般的“蛙”,俗称“木怀”,学名“合江棘蛙”。
“木怀”学名“合江棘蛙”,生活于海拔650米—1500米的山溪,民间传闻其肉质鲜美,是许多人眼中的“美味佳肴”。
泸州市叙永县马岭两村民深夜潜入林中,觅得“木怀”二十余只,但未等下锅,二人就被捕……

木怀”本蛙真身
它是大自然的馈赠,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以案说法:
“木怀”味美,可不能贪吃!
深夜入林中,寻“蛙”收获丰
听闻“木怀”味美,叙永马岭镇两村民遂起意去往山清水秀处“碰碰运气”。2019年7月的一个夜晚,被告人付某强邀约被告人侯某清一同去捉“木怀”。随后,付某强、侯某清携带手电筒和编织袋,搭乘摩托车前往叙永县马岭镇一幽静溪林处,徒步沿该处一山洞沟向上走。付某强、侯某清边走边捉“木怀”,并用从家中带来的编织袋装“木怀”。


二人非法捕获的“木怀”
携“蛙”出林来,才知已犯法
凌晨0时30分,付某强、侯某清下山后,在公路边上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侯某清所提的编织袋内查获活体“木怀”24只。
经鉴定,24只“木怀”均为“合江棘蛙”,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捕完蛙被警察抓获现场
拍案时刻,二人获罪
2019年9月24日,叙永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经审理,叙永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强、侯某清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惩罚犯罪。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侯某清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抓“木怀”获罪的二被告人
【说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背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被告人捕捉的24只“木怀”,经鉴定为“合江棘蛙”,根据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合江棘蛙”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只要捕捉“木怀”20只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来源:泸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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