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3日,江阳区人民法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来自泸州市工业技工学校的200余名学生代表走进江阳区人民法院,走进庭审,学习法律,与法庭来了一次“零距离”接触。

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大家参观了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科技法庭、执行事务中心,了解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并旁听了两起案件审理,感受了庭审的庄重肃穆。


庭审活动结束后,法院工作人员还为同学们进行了普法宣讲。
学生代表黄铭表示,参加这样的活动后,自己对法院工作有了全方位的认识,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一定要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青年。

近年来,江阳区人民法院在严格履行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始终坚持把法治理念融入校园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温华谯摄影报道)
案情链接:
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是江阳区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涉嫌犯罪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从快办理的一起案件。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与魏某因借款产生纠纷,魏某将王某诉至江阳区法院。2019年1月15日,江阳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魏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随后魏某向江阳区法院申请执行。江阳区人民法院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并于同年4月将王某在建设银行的工资卡冻结。王某发现工资卡被冻结后到建设银行重新开户,并通知单位财务人员将工资打入新开户的卡内。2019年4月、5月工资共计1万余元被王某支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官发现被告人王某有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涉嫌犯罪后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期间执行法官再次告知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执行义务以及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威慑力,同时被告人王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触犯刑法,涉嫌犯罪,因此在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后积极筹措资金,履行完毕所有执行义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在全力解决执行难的当下,江阳区法院倾全力攻坚克难,加大执行力度,出重拳打击“老赖”,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逃避执行的人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惩戒。但是同时考虑到宽严相济的心事政策,对于认罪、悔罪、积极履行,且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依法从宽处理,从轻、从宽处理。既表明全力打击“老赖”的鲜明立场,又秉承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体现司法不仅有力度,同时兼具温度。
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2019年12月13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阳民初字第5076号判决:罗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李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请款之日止,偿还李某律师费7500元,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期间,法院依法查封了梁某添名下的一辆号牌为川EE1083的别克牌小型汽车。
2018年9月29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502民初2388号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熊某支付860万元及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383.8万元。2018年11月9日,熊某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以(2018)川0502执2730号进行立案,执行干警依法向被告人李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告人李某在签收后同年12月7日向法院报告了相关财产性权益。由于被告人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川0502执2730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5月13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对梁某川EE1083号车辆进行解封,5月22日,法院干警依法向泸州市车管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车辆被解除查封。同时,李某以其欠喻某债务为由,与梁某达成约定,由梁某以该车辆作价10万元直接过户给喻某,并于5月22日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车辆所有人变更为喻某,被告人李某的上述行为致使熊某的部分债权无法得以实现。
另查明:1.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向本院账户存入执行案款10万元。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表示:1.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将加强法律学习;2.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对于还未履行的判决,将竭尽全力去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关于自己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持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其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完)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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