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日报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03-24
日前,内江市政府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四部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内江市以2010年11月2日为界,之前已受理且尚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简称“个贷”)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10年11月2日后受理的“个贷”申请,一律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贷”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
同时,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利用住房公积金“个贷”购买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的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第二套住房“个贷”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内江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贷”利率的1.1倍。严格杜绝利用住房公积金“个贷”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暂时停止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内江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贷”。
据了解,根据内江市现有房价水平,将内江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额度由原执行的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具有共同申请人的“个贷”最高额度由原执行的25万元调整为40万元。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贷”,须同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或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并如实对现有住房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完)吴建军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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