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04-06
因住家与单位相距较远,泸州市纳溪区某运输公司职工黄云富每天清晨出发,步行1个多小时到单位上班。可是去年1月16日清晨的一场车祸,让黄云富成为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这起发生在上班路上的车祸算不算工伤?经过半年多的纷争,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终于作出认定:黄云富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范围,用工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障相关条例给予保障。
2010年1月16日早晨快到6点钟时,43岁的黄云富步行1个半小时到纳溪某运输公司上班。一辆货车驶来,黄云富被撞倒在地,不省人事。经过222天治疗,黄云富于2010年8月26日出院。但这个壮汉已经变成一个神志不清,四肢无力,生活不能自理、起居需要人照顾的病人。
黄云富出院后,需要进行肢体功能锻炼和康复治疗。他的妻子向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黄云富属于工伤。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开始展开走访调查。
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多方走访和深入的调查后认为:黄云富为了节约车费和按时上班,几乎每天都是6点以前从家里出发步行到单位,事故发生地也属于黄云富上班必经之地,“应当确认为属于上班途中。”
经过反复论证,近日,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工伤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黄云富属于工伤的认定。(完)陈章采 佘永良 李梅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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