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12-03
清代地契、房契的买卖,不仅需要说明交易背景,连撮合买卖双方的人、可签字见证人、未签字见证人均要清楚写明……近日,泸县档案馆在进行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工作中,就该馆珍藏的一卷堪称“镇馆之宝”的清代买卖土地房屋交易档案进行编录。

该卷档案包含了乾隆、嘉庆、咸丰、光绪年间共4份,关于山林、房屋、田粮等不动产交易的民间买卖契约文书和官契。虽经历200多余年,但依然保存完好,字迹、印章清晰可见。
契约内容详尽 交易需十余人签字作证
在档案卷中,一份乾隆四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出卖田粮柴山的买卖契约记录着,卖地人张鸣高、张鸣瑞、张鸣冈三兄弟,因负债难偿,遂以“时价铜钱三百四十五千文整”,将其祖父分别遗留给三兄弟的“粮田一段、柴山二股、载粮一升”卖给他们的邻居罗东山。该契约清楚注明了所卖田粮柴山的面积、位置等详细内容。
“即日踩踏清楚,其钱交收明白,并无货物准折亦无书画锱费。自卖之后凭买主拨粮耕输张姓亲族人等,不得称言异说,此系情愿买卖,中间无有勒逼等弊。今恐人心不古立卖契为据。”在契约中,还表明这是双方验收后的公平交易,后人不得反悔。
此外,在契约落款处,还有“原中说合人”即交易说合人:王良甫、廖吉祥、罗仕清、方林高、方林青初宣,凭亲邻人:何现荣、何现华、李星然、萧荣升、黄炽璋、李文森、刘悊、马化龙、廖万余,眼同堂叔:张其材、张其珍,代笔人:张凤翱等见证人、中人、亲戚、代笔人等签名作实。所以,见证该契约的有10余人。与现代合同的相关要件相比,这份契约里关于交易的有关内容几乎一个不落,详实清楚。
清代民契不经官方认定属不合法
档案卷中的第四件是一份光绪年间的正契格,是裴明新父子出卖田土房屋石工的官契。泸县档案馆办公室主任刘小艳介绍,该件的特别之处在于,除契约的一般内容外,在正格契的最后还注明“此格正副两纸为一套,每套收制钱一百文,经手团保及总分局纸价均在其内,此外不准多取分文,领购此纸书就后赴局投税,将正格粘给官契交还买主,副格存分局缴验。”
针对这次买卖交易,四川布政使司还颁发了宋承举购买裴明新名下田土房屋石工的官契。正契格与官契是买主宋承举在交易及上缴官府税款后的凭据。
刘小艳说,由此可见,经官方认定的田地契,称为官契,也叫红契、赤契,是税过契并经官府钤印者。而民契是民间未经官验之契,也叫白契,就是由民间自行协议,未经税契和官府钤印者。据《清会典》记载:“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可见,白契是一种不合法的田契,但在民间却大量通行。不过也有先立白契后立官契者,说明此契约最后取得了政府承认的合法性。
白契和官契的格式,除官契头额有官契二字并加盖官印和粘连契尾外,其内容大致相似。即开始写明卖者姓名,出卖原因,出卖田地所在地名,产属界限,卖于×××名下“永远为业”,同中面受时值价银若干,“恐口无凭,立卖存照”。最后是卖主中人签字画押。从这几份档案看来,民契与官契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官方认定。
房屋买卖契约 对清代经济研究有较大价值
观察泸县档案馆馆藏的三份清代房产、地产的民间买卖契约中,都交代买卖缘由均为“负债难偿”,这从侧面反映了泸县地区当时部分民众的生活状况和经济情况。此外,嘉庆年间和咸丰年间的民间买卖契约最后,左上角均有“永远为业”四个大字,这意味着这份家业一经卖出,永远都是买主的产业了,不可反悔。
另外,“白契”虽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契约,却在民间大量流行,根本原因是清代土地交易制度本身的缺陷,不能获得民众的信赖。另外,当时的经济状况下,缴纳契税也给老百姓造成了不小的经济负担,导致“白契”更受民众青睐。
刘小艳说,通过珍藏的这几份房屋买卖契约,让我们了解到房屋、田地等不动产的交易与现在一样,都是件大事,买卖双方、见证人若干、钱款税金、当事双方画押……一套程序极其严谨。更重要的是,通过契约内容的背后,我们看到了200年前川南的民间民事和民风民情,当时的社会政治变革、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状况,记录了当时田粮房屋山林等不动产买卖的程序和构成要素,对清代经济和房产、田产买卖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历史研究价值。(曾佐然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图片为泸县档案馆提供)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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