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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茜:权力寻租下的卖官现象分析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7-18

    6月27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曾官至广东省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的倪俊雄因受贿罪获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38万元。(《大众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通过卖官、受贿,8年内非法所得817万余元。7月2日,刘卓志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上诉期满,刘卓志未提起上诉。(7月16日,《新京报》)

    近日,这两则新闻不断充斥各大媒体的版面,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让人民群众在惊叹这些腐败官员巨大受贿金额的同时,更为严重的是对我国政府部门官员任命程序的合法性产生了强烈的质疑。实际上,这两个案例只是这些年来曝光的卖官案中之中的极少数而已,但是为何国家一再打击,却屡禁不止呢?针对我国卖官这一不正常的官场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趋利性是产生官员买卖现象的内在动力。买官卖官行为是一个复杂的利益链条,必须具备设租和寻租的动机和条件,对于寻租和设租双方而言,必须产生利益和风险的比较效益,必须具有最大的利益和最小的风险。从卖方来看,通过正式的选人用人程序和集体决策机制,掩盖买官卖官的腐败事实和行为,使买官卖官合法化,从而产生最大的利益,规避行为风险。与此同时,买官卖官是设租和寻租双方的共同利益,一旦成功,便自然形成买卖双方的利益合谋机制,从而大大降低了买官卖官的共同风险。因此,必须破解买方卖方的利益合谋机制,对双方都应进行打击,才能防止卖官买官腐败的产生。

    第二,公共权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现行的干部选拔体制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特点,即“少数领导干部拥有官位供给权”。这种情况下,社会上要么没有公开有序的权力欲望渠道,要么就是渠道过于狭窄不能满足权力需求者。这就使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力需求者放弃公开合法的权力欲望满足渠道,从而私下向少数人要官。

    第三,监督与处罚力度不够。这不仅导致卖官的现象很少能被发现,而且就算被发现之后,所受到的惩罚也不是很重,最多也是按照违纪处理。这就使得卖官的行为的成本很低,从而导致一些当权者将卖官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渠道。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卖官这一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一些历史原因和现实利益的驱动造成的,要想从根本上制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就必须规范和健全我国的领导干部选拔机制,并且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与之匹配的选拔监督体制,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买卖官员的腐败行为。(完)作者:刘茜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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