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5-13
6月30日起,我省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不加价销售。
日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发出指导意见,要求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自2011年6月30日起,各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采购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全省统一定价。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将不得购进非基本药物,对原有库存非基本药物应及时盘点,2011年7月31日前过渡使用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公示药品品名、剂型、规格、单位、采购价、原零售价和现零售价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完)刘春梅 张硕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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