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地区综合性网络门户

白节镇:司法确认 护航人民调解协议及时履行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05-15

  513,纳溪区人民法院对纳溪区白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依法进行了司法确认,这是该院自《人民调解法》实施后在白节镇发出的首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

  58,纳溪区白节镇吴某、卢某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产生争议,经白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卢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总计7万元,并自愿申请了司法确认。纳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吴某、卢某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经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了司法确认程序,依法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201111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确认是衔接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创举,巩固了人民调解工作成果,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纠纷化解方式的配合和协调,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肖更生 王良洪

编辑:马骁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