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地区综合性网络门户

内江“法官”骗人成“瘾” 最终被法官判刑7年

川南在线2010—2019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6-30

  2015年5月10日,隆昌法庭。被告人代某始终低着头,即使法官询问,他也只是略微地抬起头,瞄上一眼端坐在他上方的法官,很快便又将头低了下去。

  当天,代某因多次冒充法官、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和盗窃,接受法庭审理。作案时,他或许从没有想到,假扮法官的他,最终在法庭上接受真法官的审判。

审理:
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1968年出生的代某(化名“刘军”),内江隆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1月21日,他因本案被隆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隆昌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

  法庭上,代某十分配合审理,一副老实的样子,让人很难与“招摇撞骗”联系在一起。然而,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却是这样的: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代某化名“刘军”,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身份招摇撞骗:

  2015年9月和10月,代某先后冒充隆昌县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的法官以及该法院工作人员,以朋友修房子、自己大哥买车子、母亲治病以及能帮助减少购房单价为由,先后分别骗取杨某现金35000元和古某现金2000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代某又多次冒充泸州市龙马潭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冒充隆昌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和隆昌县法院工作人员,以能帮助办理低保、以能帮助办理廉租房、急需用钱借款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取6人共计钱财12000余元。最为不齿的是,2016年1月期间,他甚至还冒充警察的身份骗取一女子的信任,要求与其谈恋爱、结婚。

  法院审理还查明,代某在此次受审前,还有着犯罪获刑的记录:1996年2月因犯强奸罪、诈骗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3年8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

  此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了“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外,代成高还有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3日,代某在隆昌县金鹅街道康复中路“时代宝岛眼镜”店内,将唐某价值5403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及现金1500元盗走。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唐某;2016年1月21日,代某冒充建筑工地包工头,以订购大量水果为由,骗取水果铺女老板到宾馆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判决: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另外,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四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代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马玉林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