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日报 发布时间:2012-08-04
昨(3)日上午,备受市民关注的“黑车”碾压拖行运政稽查人员一案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屈刚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南彬共计157364.80元。
协助执法人员八级伤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13日上午10时许,宜宾市城乡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一中队接到举报,称车牌号为川QZ8899和川QC3589的驾驶员涉嫌进行非法运营,李南彬等5名协助执法人员在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带领的情况下赶到翠屏区南广镇姚家嘴收费站设点检查。
10时30分许,被告人屈刚在未办理运营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川QZ8899比亚迪黑色轿车载客四人行至姚家嘴收费站等待通行,李南彬等人见状,在未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屈刚进行检查。屈刚拒绝接受检查,李南彬为阻止屈刚驾车逃离现场,手持停车牌挡在屈刚驾驶车辆的前面,屈刚为逃避检查驾车抵着李南彬的身体前行,致李南彬跌坐在地上后被推行数米,后被卷入车底拖行二三十米,最后被甩出车外。屈刚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
当日,屈刚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作案事实。后经鉴定,李南彬面部损伤后遗留明显疤痕属轻伤;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指骨部分缺损、肌腱损伤致右手功能部分障碍属轻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妨碍公务罪”被否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刚以暴力方法阻碍检查车辆并致李南彬轻伤的作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李南彬案发当天是在没有宜宾市城乡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带领的情况下参与检查涉嫌非法运营的车辆,其行为不具有依法参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故公诉机关指控屈刚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不能成立,屈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妨碍公务罪”不当,予以纠正。
该院还认为,案发后,屈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诉讼期间,屈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屈刚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南彬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李南彬诉请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项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诉请金额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李南彬作为协助执法人员,其诉请的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系因本案减少的误工费收入,以及诉请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李南彬在检查车辆过程中方法不当,对本案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可减轻屈刚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自行承担赔偿总额的20%。被告人屈刚先行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应当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受害方表示要上诉
翠屏区人民法院依照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屈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屈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南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96706元的80%,即157364.8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余款152364.8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宣判完毕,被告人屈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南彬表示要上诉。(完)李美琪 康平
编辑:马庆娟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