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泸县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6-07-08
7月6日,泸县公安局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遭遇违法行为人陈某某辱骂、阻挠,陈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警方行政拘留。

当天9时许,喻寺派出所民警、辅警在辖区道路开展交通安全检查,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和孙子经过时,因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陈某某在民警对其处罚时,公然在执法现场口出秽言,侮辱民警、辅警,并多次推搡民警。
民警、辅警保持理性,文明执法,填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驾驶证照一起全部交予陈某某,陈某某又声称证照有缺少,继续辱骂和纠缠民警、辅警。民警多次口头制止,警告陈某某不听劝说,阻碍执行职务将被传唤接受调查处理,陈某某仍谩骂、纠缠不休,导致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民警见警告无效,遂先行口头传唤陈某某,陈某某当场拒绝。民警再次强制传唤,又遭陈某某剧烈抗拒,民警、辅警多人一起,方才将陈某某控制。陈某某妻子见状,又上前拉扯民警、辅警,扯坏警用背心,阻挠带走陈某某,大声喊“打人啦!打死人啦!”。最终,陈某某夫妇被一起传唤,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泸县公安局受案调查取证,查明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当日即被泸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给予情节轻微的陈某某妻子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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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这里的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具体包括违法行为人以主动、非暴力的方式实施的阻挠、妨碍行为,比如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适用时,都属从重处罚情节。(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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