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在线 发布时间:2011-06-29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彭基学(男,35岁,东兴区人)驾驶无号牌的悍马王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兴区东兴镇往桐梓坝大桥方向行驶,当行至东桐路0KM+500M处时,将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过街的行人夏某等人撞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彭基学血液酒精浓度为209.2毫克/100毫升,已超过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彭基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8000元,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基学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彭基学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程度达到209.2毫克/100毫升后,在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在“斑马线”上将行人撞伤,决定对其不适用缓刑,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被告人彭基学的行为,不仅给他人带来伤害,也使自己失去自由。痛定思痛,彭基学在庭审中忏悔道:“希望广大市民能以我为戒,珍爱他人的生命,珍惜自己的幸福,开车决不喝酒、喝酒决不开车”。(完) 黄裕农
编辑:游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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