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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假期打工遭遇维权难

川南在线2010—2019内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2-08-27

学生假期打工遭遇维权难(图1)

▲ 高一学生廖进华第一次打暑期工便顺利领到了480元的工资。秘诀在于他打工前不仅摸熟了用人单位的地址等情况,还用心观察了单位用人方面的各种细节。图为廖进华(左一)正在向顾客介绍资料。 

  “锻炼自己”“挣点零花钱”“勤工助学”……不管出于哪种原因,学生(主要指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利用假期打工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学生在打工期间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学生在打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如何给予保护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暑期生活即将结束,内江市一些学生在打工过程中经历了不同遭遇,他们或忍气吞声,或与用人单位争执不休……但最终效果并不佳。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队长张捷提醒广大学生,暑期打工切记签订劳动协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规,虽未明确将学生假期打工列为保护范围,但依据法律规定,学生打工期间已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案例一:

  家住内江市中区铁站街125号的张敏和杨雪是同班同学,两人一同到一家咖啡店里打工。因表现不好,杨雪刚满一周试用期,用人单位便将她辞退,还支付了她一些工资。好友走了两天后,张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她辞职,但不给工资。张敏十分气愤,认为自己工作干得不错,杨雪被辞退都能得到工资,自己为什么一分钱都得不到?她跑到用人单位大吵一场,也没有任何改变。

  张捷分析:

  该案件关键在于张敏没有与咖啡店签订劳动协议。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打工即便是只干一天,都要与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时间、薪金待遇以及支付薪水的周期(通常短工支付的期限不超过半个月),特别要明确在工作期间若受到伤害双方如何约定等,这样一旦发生争执可以按照协议执行。

  案例二:

  市中区沿江路新宇广厦21号的段强今年考上了大学,他和其他3个同学想要在进大学之前锻炼自己,于是到一派出所打暑期工。工作内容是将1990年~2010年共20年间的档案目录录入电脑存档,派出所以3000多元的费用将该项工作承包给4个学生。“当时,我们觉得很轻松,谁知,1个月才完成四分之一的任务。”段强说,眼看开学在即,任务肯定完成不了,几个人忙活那么久,能不能拿到工资还不知道,而且一旦用人单位追究,那可得不偿失。

  张捷分析:

  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看,在校学生打工,其性质应属于雇佣关系中的被雇佣者。雇佣关系中,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比如劳动报酬等内容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契约自由”精神。该学生在不了解具体工作量的情况下,盲目承包了一项定额工作量的工作,在实际完成不了的情况下,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此事。建议学生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时间等时,一定要量力而行。

  案例三:

  钟华是泸州人,在内江读大学。他和好友在暑假里找了一份帮人卖衣服的工作,每人50元/天,工作要求是一条龙服务,即:推销、包装、收钱。因为是一家打折店,生意很好,两人忙得不可开交。可是一不小心收到了一张100元假钞。老板把这笔账算到两人头上,结果两人工作了一天,一分钱也没得到。

  张捷分析:

  钟华收到假钱是双方之前未预料到的,若是正常的劳动关系,则可以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范制度来裁定,看该职工违反了哪一条,看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过重,再加以调解。但钟华身份是学生不是职工,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不适用劳动法,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靠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来协商解决。建议在校学生慎重选择用人单位,最好找一些实力较强或者信誉好的用人单位。

  维权:提高意识是关键

  记者在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记录册上看到,今年以来,该队受理学生打工纠纷案件1起,往年受理数量也寥寥无几。

  “投诉少并不意味着纠纷少,关键在于很大一部分学生的维权意识不高。”张捷表示,在校学生因为没有正式踏入社会,对工作所涉及的事项了解不够;其次是在校学生兼职或短期工作带有随意性,有的做一段时间吃不了苦就不想做了。

  此外,据记者调查了解,大多数在校学生打工是为了锻炼自己、积累社会经验,并不仅是为了获得报酬,所以在心理上忽略了自身维权的需要。而且,“事实上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与我们打暑期工的签订劳动协议”,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不少在校学生这样反映。

  张捷介绍,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确实有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说明就没办法维权。在校学生打工,如果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若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协议,学生在就业期间可以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包括谈话录音、考勤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维权证据。此外,对用人单位作一定的考察、了解也可以有效避免发生欺诈等现象。(完)朱怡雨 韦小梅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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