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1-31
2013年11月,夏某瞒着丈夫陈某向邹某借款20万元。后夏某与陈某离婚。因夏某外出下落不明,邹某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夏某、陈某共同偿还邹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陈某认为该笔债务系前妻夏某的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邹某于2018年12月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查实,被执行人陈某系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每月有固定收入,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在仔细研判分析案情后,随即告知被执行人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几天后,陈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处理还款事宜。
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邹某考虑到被执行人夏某下落不明,而陈某有还款的诚意,遂自愿对借款利息作出让步,同意由陈某一次性支付案款21万元。陈某当日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得以快速执结。(罗洪)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