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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区法院:创新执行思路 让申请人17年后终得房屋产权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1-31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泸州某银行与周帅、罗英(二人为母子关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州某银行对罗英名下的位于江阳区大云路房屋一套享有抵押权。然而,该房屋在2001年已卖与案外人杨某,并至今未过户。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最终申请人在收到多数案款后对房屋予以解除抵押并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杨某在等待17年后终于顺利过户房屋。

  2016年5月,泸州某银行与周帅、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法院调解后确认周帅、罗英应归还泸州某银行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3220元,且泸州某银行对罗英名下的位于江阳区大云路房屋一套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该调解书生效后,周帅、罗英自动履行4万元后即再未履行,泸州某银行遂于2018年3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周帅、罗英除位于江阳区大云路房屋一套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随即裁定拍卖该房屋。但拍卖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房屋在2001年已卖与案外人杨某且其一直居住至今,但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及罗英一直不配合,该房屋一直未过户。直到2017年杨某才发现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将要拍卖。眼见自己购买了十多年的房屋将要被拍卖,杨某情绪异常激动,频繁向承办法官打电话请求不予拍卖,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

  为平衡各方利益,执行法官决定转变执行思路,即通过执行周帅、罗英其他财产并动员杨某替被执行人代偿部分债务以达到履行债务的目的。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先后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拘留、限制驾驶、限制消费等措施,但周帅、罗英却仍未履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罗英与周帅生活在一起,罗英已离婚多年,周帅已三十多岁,并无稳定工作且尚未结婚,家庭经济确实较差,二人无法直接履行本案调解书。

  执行法官动员杨某替周帅、罗英偿还部分债务,杨某考虑到购房时价格相对便宜,且现在代偿部分款项后即可获得房屋产权,其表示愿意代被执行人偿还10万元。同时,法院积极与泸州某银行沟通协调,最终泸州某银行同意在周帅、罗英偿还15万元后即解除该房屋抵押且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在获得上述承诺后,二被执行人也信心大增,四处积极筹钱,并在2018年11月筹得案款5万元。在被执行人与杨某支付共计15万元后,泸州某银行随即解除了案涉房屋抵押并申请法院解除查封,罗英与杨某也于2018年12月顺利完成房屋过户。(龚鹏 陈术)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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