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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拒付抚养费 龙马潭区法院宽严并济解难题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1-31

  纠纷:二心不同,难归一意

  范某与吕某原是一对90后小夫妻,二人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范小女。夫妻之缘,本应相互扶持、和睦包容、伉俪情深,奈何二人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渐生矛盾,以致感情不和,心生嫌隙。2016年,吕某诉至龙马潭区法院要求与范某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范小女由父亲范某抚养,吕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的调解协议。

  执行:反目生怨,故来相对

  2018年4月,因吕某拒不给付抚养费6700元,范某向龙马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是我不愿意给钱,而是男方阻止我探望女儿,我心里很不平”,吕某在接到执行法官的通知电话中如是说。

  因吕某认为探望权被阻扰,而对执行工作多有抵触,拒不报告财产。执行法官一是按法律规定对吕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二是考虑到本案涉及家事纠纷,摒弃单纯粗暴的工作方式,向吕某释明说理,解开其心中的郁结;三是多方沟通协调,保障吕某今后的探视权,孩子的爸爸与奶奶均承诺只要事前沟通好,绝不阻止吕某看孩子。执行法官对吕某说:“你是孩子的母亲,有权探望孩子,任何人不得阻扰;你也有义务抚养孩子,按调解书的约定按时给付费用,不能以探望为由拒付抚养费。且我们和孩子的爸爸沟通过,这次是因为你们没事前沟通,你去看望孩子时恰巧他们带出去玩了,并非故意不让你探望”。吕某听闻后心有所感,亦在此次执行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按时给付抚养费。

  和解: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意识形态的变化,离婚率逐年攀升。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而解体,与之伴随的孩子抚养、教育是个难题。父母分离本身对小孩已是情感伤害的前提下,双方更应考虑如何为小孩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不因离婚而有所改变,双方均有探望的权利与抚养的义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应阻扰对方的探望,因为小孩不能缺乏父母任何一方的关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切实担负起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为物质保障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

  岁末年关,龙马潭区法院重点针对涉民生“十类重点案件”(劳动报酬、工程款、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交通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纠纷、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实现集中审结、集中执结、集中救助、集中制裁、案款集中兑现、新闻集中发布的“六个集中”活动目标,切实维护起弱势群体的利益。(龚层林)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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