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系合江县参宝乡白易鞋厂负责人,2010年雇佣唐某夫妇为工厂管理人员。双方在工作中因误会产生纠纷,2011年5月31日,唐某夫妇二人未递交书面辞职书,离开工厂。而任某以唐某擅自离岗,造成工厂损失为由,拒绝支付5月份工资给唐某夫妇。任某认为,唐某夫妇擅自离岗,造成工厂2011年6月1日没有出货,给厂里带来了巨大损失。现在还敢来要工钱,不让他们赔偿就是对他们仁至义尽了。唐某夫妇不服,多次到厂里吵闹,他们表示,如果任某不支付工资,就要把其厂内机器砸坏,而且还扬言要到县、市上访。
情况非常紧急,也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也为了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2011年6月30日由参宝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组织经发办、劳动保障所、综治办、司法所联动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先冷静下来,然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说服劝导,他们的情绪稳定下来。调解人员对唐某夫妇存在的将矛盾纠纷激化的思想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引导他们依法解决矛盾,不要采取过激的手段。同时,调解人员告诉任某夫妇,仅仅因为擅自离岗就拒绝支付唐某夫妇5月份工资显失公平,是不会受到法律认可的。而唐某未正式向任某提出辞职,不辞而别也确实有点说不过去,为任某带来了经济损失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随着双方认识的逐步到位,以及都想尽快将此事了结,调解人员因势利导提出调解意见,由任某支付唐某6200元。后又经双方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任某支付给唐某4500元整,并当场支付。就这样,这起纠纷在调解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得了依法解决,有效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也预防了一起上访案件的发生。(完) 合江县司法局参宝司法所 万 毓
编辑: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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