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07-06
根据泸州市江阳区政府办函〔2011〕101号文件《江阳区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江阳区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单次住院结算,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在符合补偿规定的范围内按医院级别和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0万元(含二次救助),参合农民将逐步享受到新农合政策带来实惠。
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起付线为80元,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85﹪;区级医疗机构(含泸州市人民医院)起付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70﹪;协议选择性定点医疗机构(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泸州市精神病医院)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60﹪;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含非定点公立)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50﹪;区外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40﹪。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门诊可报销费用的5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30元,参合农民人均年门诊补偿封顶线为120元,家庭成员之间不能共用。(完)泰安镇 张春燕
编辑:马庆娟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