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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朝云:人民调解案件“回访”是必要的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07-12

    人民调解案件的回访,是针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案件的稳定及履行情况,获取案件信息,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格守承诺,履行协议。

    人民调解案件的回访,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当事人遵守约定,及时协调当事人履行中的障碍,进一步消除当事人的对抗心里,保证协议的全面、最终履行;另一方面经过对案件回访的信息反馈,对调解案件回头看,看看在调解案件中有什么疏漏、遗憾,采取的方法措施是否恰当,适应的法律政策是否正确等,及时发现调解工作中的不足,有利于激活调解思维,总结调解经验,扬长避短,提高创新,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推进调解工作新发展。

    人民调解案件回访是“个案”矛盾纠纷调解的一个环节,应该说做到这一环节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遵守得不够好,容易被忽视,多数情况是纠纷调解结案了就了事,就认为是白事大吉,没有引起重视,就其原因是对案件回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没必要,因而怠于回访实践。

    人民调解案件的回访,看视这一不起眼的环节,如果疏于实践,置于不管,那么我们的调解工作就会是机械的,呆板的,没有比较,也就没有提高的基础,创新的源泉,发展的动力。

     实践证明,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开展调解案件的回访工作。矛盾纠纷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是我们调解工作的落脚点,但现实是不是所有纠纷调解结案都能案结事了、百事大吉了呢,显然不是,矛盾纠纷经过调解结案,只能说明给纠纷当事人确定了一个权利义务平台,除部分纠纷调解结案即行履行,可以实现案结事了外(如债权债务纠纷调解结案当场履行),很多纠纷调解结案了只是一个事实的确定、行为的开始,还是一个起点(如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调解结案只是一个权利义务约定的开始,关键的、大量的工作在后面履行),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履行期,后期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才是重要的、根本的,在这一履行过程中,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容易产生履行障碍,只有纠纷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才说明纠纷是彻底解决、成功有效的,也才能体现人民调解的真实作用,因此,经调解结案的纠纷是否稳定,是否履行是需要切实观注的,为此,我们必然将案件的回访工作提上议事日程,适时对调解的纠纷进行跟踪回访,经过回访进一步稳定纠纷,督促纠纷的履行,实现调解的目的,可以看出,对人民调解案件的回访,是调解工作的继续和完善,因此,对调解案件的回访应当重视,不可忽视,是必要的,应当的;以调而调,龙头蛇尾,半途而废应付了事不彻底解决纠纷的形式、消极、惰性调解是不可取的。

    实践证明,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需要开展调解案件的回访工作。“简便、灵活、经济、快捷”是人民调解的鲜明特点,省去了“举证、时效、缴费、执行”诉讼调解严格的程序限制,是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形式,也是人民调解工作者欣于调解工作实践的动力,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和群众性;同时,人民调解裁判杠杆比较宽范:法律、政策、行业习惯、村规民约、善良风俗等规范及价值观念都可以成为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评判标准和裁判依据,分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人民调解这种受案的宽范、规则的宽限,赋予了人民调解成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极大的空间,因而在“大调解”工作中具有明显的实践优势,现实中,大量矛盾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显而易见,具备较高的调解工作实践能力是适应分繁复杂矛盾纠纷调解的基础,调解工作者应当具有这种素质,应当提高这种素质,这一素质的具备,除了正面的法律政策理论培养外,调解的方法、技巧、法律政策的适应等调解经验很大程度上都需要在实践工作中探索、总结而形成,然而,现实情况是人民调解工作者(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者)政策法律水平相对较低,调解的实践经验相对不足,适应政策法律相对不强,甚至有可能适应政策法律错误,为了避免调解工作中的失误,有必要对调解案件进行不断的总结,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人民调解案件回访工作的实践,是提高调解工作能力的一面镜子,是培养、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者调解素质的一个重要侧面。

    实践证明,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开展人民调解案件的回访工作是必要的。人民调解案件调解是否成功有效,适用政策法律是否正确,调解结果是否合情合理,采取的方法措施是否理性得当,当事人的对抗心里是否消除,调解结果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调解工作者调解素质的高低,实践能力的大小等人民调解工作元素怎样衡量,怎样考评,怎样检验,拿什么来说话呢,显然是看调解的实际效果:结案是否稳定,协议是否有效,履行是否顺利。怎样才能看到这样的效果呢,唯一的途径就是对案件的跟踪回访予以验证,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更直接的、更有说服力的考核方法,试想,调解案件大部分不成功,或者调解结案后多数翻悔,这样的调解工作有意义吗,从这一意义上说,对矛盾纠纷的跟踪回访是现实的要求,是可取的,必要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案件的回访是调解工作的节点,是人民调解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既是对现实工作的总结,又是对将来工作的启示),应当重视;人民调解案件的回访,解决的是一件件矛盾纠纷,实现的是一个个权利义务,推动的是现实工作,避免的是工作的疏漏和遗憾,改进的是工作的思维和方法,换来的是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实践人民调解案件工作的回访,对人民调解工作大有裨益。

    有效的调解和切实的履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存在价值。调解工作应当始终柄持人民调解的法治理念和创新思维,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工作中不断拓展调解思维,改进调解作风,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质量;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提高,在实践中发展,在实践中创新;人民调解案件的跟踪回访,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实践、好方法、好平台,是始终保持人民调解工作活力的良方,应当重视这一实践。(完)叙永县司法局大石司法所 贾朝云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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