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8-30
新京报讯 记者29日从河南周口市委宣传部获悉,由于谎报花炮厂爆炸伤亡人数,日前,淮阳县长、副县长等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最初是作为应对公共危机的应急措施而步入我国政治生活的,2003年“非典”期间的高官撤职,引发了一股“问责风暴”,之后,全国许多城市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行政问责制正逐步从政府管理中的一种应急措施变成现代政府管理手段。当然,行政问责制的诞生就像是给政府官员带上了“紧箍咒”,这要求政府官员在行政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必须谨慎小心,稍有不慎,就难免会“乌纱不报”。
河南淮阳县发生的花炮厂安全事故,在我们这个安全事故频发的国家本来已经算不上大新闻了,却由于县政府一系列相关责任人的谎报伤亡人数而遭到问责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对我国的组织人事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不禁要问的是,究竟什么原因导致了县政府敢冒天下之大不为而谎报这起安全事故呢?笔者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不完善才是政府谎报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问责客体即责任人的界定不清,责任界限模糊,问责对象泛化。在我国各级各类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制度中,在追究的责任人前面,常常冠以“有关”二字。这种泛化的责任人指定,给操作带来了困难。在具体责任认定时,哪些是有关”责任人,哪些是“无关”责任人,由于权责不清,难以界定。具体表现在: 一是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划分不清。发生责任问题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比较好确定和追究,而间接责任人是谁则难以确定。二是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划分不清。由集体决策执行的事项出了问题的责任就很难界定,因为集体决定的事项往往难以界定具体的个人责任,而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谁也不承担责任。责任人的泛化成为行政问责制实施的一大障碍。
另一方面,问责内容较少、范围偏窄,问责标准弹性过大,影响问责效果。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公开、详尽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问责种类没有法规的明确划定。在责任人应承担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类责任中择其利者取之,避重就轻,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此外,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执行责任和领导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的界定准则,责任划分上的弹性空间过大,导致问责缺乏刚性,失之公正。
正是基于此,在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时候,县政府的官员人人自危,因为他们只知道有行政问责这项制度,却不知道这个制度到底会如何在他们身上适用,为了自保,这些领导干部不得不得选择谎报事故人数从而减轻对自己的问责处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其实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能够很好的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和责任意识,用得不好就会产生像河南省淮阳县政府这样谎报事故的负面影响。因此,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才是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的重要途径。(完)作者:叶子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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