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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7-30

    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供水企业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需对外公开。

    新供水条例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进行了修改。《条例》规定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的加价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标准为: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一倍收取;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二倍收取;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三倍收取。(完)邓宇 实习生 黄韵如

编辑:游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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