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7-30
新供水条例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进行了修改。《条例》规定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的加价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标准为: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一倍收取;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二倍收取;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三倍收取。(完)邓宇 实习生 黄韵如
编辑:游传江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