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8-06
针对涪江锰污染事件,该草案突出了对水污染预防的重视。
草案第二十七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放污染物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排放;当事人继续排放,导致饮用水水源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该草案第四十三条还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刘鹏
编辑:游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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