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9-05
内江资中男子陈某因屡次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虽然其患有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但在案发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近日,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内江市资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
事件经过:两年时间多次殴打他人
陈某1976年生于内江市资中县。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在资中县双河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2013年8月的一天中午,陈某到双河镇便民服务中心告知建管所的工作人员吴某,有一根广播电视线掉落在家门口,要求吴某为其处理。吴某告知此事需广播站工作人员才能处理,陈某不让吴某下班,并将吴某的脖子抓伤、衣服抓烂。
2014年10月11日10时许,陈某在双河镇副镇长申某某的办公室内,以村民张某某插了他的队为由追打张某某,并将张某某的左大腿踢伤。
2014年10月20日8时许,陈某在威远至资中的客车上无故殴打前排乘客。
2015年8月的一天,陈某又到双河镇便民服务中心以未能领取到困难救助费为由,不让工作人员下班,并将前来帮忙关门的双河镇政府武装干事曹某某的脖子抓伤、衣服抓烂。
2015年10月12日9时许,陈某到双河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要求主任杨某某为其申请生活困难救助费。杨某某要求陈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陈某却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将杨某某的右手手臂抓伤。随后,他又用拳头殴打前来劝阻的村干部。
2015年10月13日10时许,陈某到双河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以其未能多领救济款为由,挡在大门口,不让其他群众来办事,并追打工作人员黄某某。双河镇派出所民警厉某等人接警后对陈某进行制止,陈某又用拳头殴打厉某,并将厉某的警服抓烂。
医学鉴定:案发时陈某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患有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案发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6年1月26日,资中县检察院以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向资中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资中县法院认为,陈某随意多次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某有前科,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陈某患有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在案发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成康 记者 李鸰)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