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泸市府发〔2016〕45号)。按“试行办法”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从今年9月1日起,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这意味着泸州市生育保险在各用人单位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切实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全市生育保险制度。(泸州市社保局)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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