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08-24
自2011年8月份以来,泸州市江阳区泰安卫生院执行了江阳区新农合中心要求的一般诊疗费的收取和报销程序,得到广大参合农民的好评。
江阳区新农合中心规定参合农民在门诊治疗中产生的一般诊疗费价格标准为每门诊人次10元,对参合对象就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在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在个人门诊统筹年均支付限额外全额支付,由医疗机构垫付,不得向参合农民收取,并按月上报合管中心。其中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大大减少了参合农民就诊的费用。(完)泰安镇 张春燕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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