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4-09
近日,林某因急需资金,计划用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林某向邮政银行提出申请时,应银行的要求,需征得小孩的另一监护人母亲杜女士同意后方可贷款。林某与远在外地工作的前妻杜女士联系,遭杜女士反对。
无奈之下,林某瞒着前妻杜女士,伪造了杜女士委托其贷款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林某随同银行客户经理到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登记人员见林某提供的“公证书”与平时所见公证书有差异,引其高度重视,立即与泸县公证处取得联系,经泸县公证处辨认核实,该委托书公证书系伪造。林某见事情败露,承认了其伪造公证书骗取贷款的事实。
公证员严厉斥责了林某伪造公证书非法骗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公证执业秩序。该行为还触犯了我国《刑法》,如致他人财产权利严重受损,后果难以挽回的,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公证处火眼金睛,保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银行、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预防贷款风险,避免了陷入骗局,受到相关部门、群众的认可和好评。(黄晓蓉)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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