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9-20
一男子伙同他人在大街上“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日前被内江市隆昌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5月11日17时许,廖某(男,广元市旺苍县人)伙同高某千(已判)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在隆昌县大北街将骑电瓶车的李某燕价值2322元的金项链抢走。
当日18时许,廖某与高某千再次以相同手段在隆昌县文兴街将骑电瓶车的陈某文价值3766元的金项链抢走。
2015年6月26日,廖某在成都市某小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廖某的家人积极赔偿李某燕、陈某文,取得了两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廖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廖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廖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马玉林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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