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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梅:对采用群众代表评议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11-02

目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诉求、权利意识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社会矛盾纠纷数量增多对立程度加剧,化解难度加大由于存在调解组织公信力不足、调解人员积极性不高、调解方式固化等缺陷,传统的调解方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在此情况下,泸县转变工作理念,创新调解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中,继“法德互用法、博采众长法、中心开花法、换位思考法纠纷调处方法之后又探索出群众代表评议法” 并在实战平台加以运用,收到了良好效。泸县得胜镇门斗山村村民陈某与刘某两家为修机耕道调地引起的纠纷,正是在群众代表评议员的参与下得以成功化解。群众代表评议法”调解纠纷有利于整合社会调解力量,有助于提高调解公信力,能够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

一、当前县采用群众代表评议方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做法

泸县人民调解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群众代表评议法”其具体做法是:采用人民调解方式处民间纠纷时,邀请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群众认热心调解熟悉情况的群众代表作为评议员是非曲直利用其“人和”优势使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的一种人民调解工作方法群众代表作为评议员参与到纠纷处理过程中,他们既可以对纠纷当事人的言行进行评价和说服教育,也可以针对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本地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社情民意、人物性格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从而对纠纷的调解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采用群众代表评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旨在动员和整合社会力量,形成人民调解工作合力,是对人民调解工作方法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二、采用群众代表评议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矛盾纠纷化解呈现出许多情况问题,也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个节点上,泸县提出采用群众代表评议法”开展调解工作,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的有力之举采用群众代表评议法”化解纠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有利于整合社会调解力量

邀请群众代表作为评议员参与纠纷处理是对民间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信任、借助和支持是在提高调解员素质之外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渠道,是在部门协作基础上整合社会资源的有益尝试,构建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多方协同、力量整合、群众参与工作格局过程中走出的坚实一步。采用“群众代表评议法”解决的纠纷,传统调解方式久调不决的纠纷,信访积案是法院不能立案的案件,诸如此类的疑难复杂纠纷往往成因多历史久过程复杂牵涉面广,传统的调解人手有限、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调解质量效率,还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在此情况下,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群众代表评议法”实践情况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在全县范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民间力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方面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许多使用传统调解方式解决不了的问题,有了群众代表参与,均得到妥善解决。采用群众代表评议法化解矛盾就是让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群众认、热心调解、熟悉情况的群众代表都加入到调解工作中来,既是处理方式上的创新,也是对调解力量的有力补充,大限度地调动并发挥民间力量的优势,增强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有助于提高调解方案针对性

被邀请参与纠纷化解的群众代表,都是当地德高望重、有解决纠纷能力的知名人士。他们熟悉当地的社情民意,了解纠纷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经济承受能力、个性特征等,有的甚至亲自见证了整个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因此能够撇开现象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准问题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并能够被当事人一致认可的调解方案。加之群众代表在群众心中的威信较高,由他们对当事人不当的言行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能打心眼里接受和服从,能更好的实现预期的调解结果

)有助于提高调解公信力

 当前,很多调解员同时还具有法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村社干部等身份,在群众心中,这些身份无不与“官”有关。现今,由于种种原因,干群关系普遍比较紧张,群众对姓“官”的调解员自然地产生防御心理和抵触情绪,导致调解员地位尴尬、调解组织公信力不足、调解方案无法得到群众的一致认可。采用“群众评议法”解决纠纷,则可以消除群众对参与主体的担忧,因为邀请的群众代表多为当地德高望重的热心人士。在当事人心中,群众代表更像是“自己人”,他们的批评、劝导也更容易被当事人接纳和信服,调解公信力因此得以提高。此外,当事人在群众代表参与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有效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和传统调解中成功又反悔的现象发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四)有助于实现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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