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11-17
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了《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作了规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等八类费用不得计入经适房开发成本。(新华网福州11月16日电)
近年来,一路攀升的房价让中低收入人群望而却步,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托底”, 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除了对市场调控起到积极作用外,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关注,一大批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速。然而,很多地方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并不规范。如在实际操作中, 按规定不能进入成本的店面、车库等营业性用房和超面积标准部分的费用也进入房价挤占成本,使得一些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接近商品房的价格,背离了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 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笔者认为要建立全方位、立体有效的价格监管体系,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的成本,让住房困难家庭“住得起”,安居梦圆“暖心巢”。
首先,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分析系统, 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准确的相关依据和标准。依据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把经济适用房的收费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上。其次,实施成本控制要尽量具体、细化到开发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筑安装成本和设备、工器具费用的控制并重,主体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成本的控制并重,外部规划设计、政策性费用与内部管理费用的控制并重。出台成本控制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的项目,如由政府负担的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各种资本性支出和因违规违章造成事故而产生的费用;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业务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再次,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本监审表式填报开发成本。可依托政府公众信息网,定期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 形成对开发商虚报成本的有效制约。同时,推行举报有奖制度, 加强社会监督。
人因宅而立。我们要严控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让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安居梦。(完)作者:李洁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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