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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刘家镇:调换水田起矛盾  化解纠纷助春耕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4-22

       近日,宜宾市南溪区刘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开展春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中,了解到中心村聂某与陈某因调换水田发生矛盾后,立即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成功化解纠纷,有效保障了春耕顺利开展。

       2019年3月初,聂某找到陈某,认为自家的一块水田离家太远,耕种不方便,希望能与陈某调换水田。陈某口头答应了,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几天前,聂某把买好的鱼苗放进陈某的水田后,陈某也准备在调换过来的水田插秧,发现聂某的田里相邻是一个斜坡,偶尔会滚落小石子在水田里,不利于耕种,不如自己的水田好,要求聂某调换回来。聂某表示鱼苗已下,不同意换回来,陈某不服气,两人发生争执。陈某眼看秧苗已到栽种期,却迟迟栽不下去,很是焦急。

       调解员到现场查看水田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告知双方,虽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同意调换土地。但是,聂某未告知陈某水田的真实情况,斜坡上滚落小石子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聂某对自己水田情况知情却未告知陈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聂某在明知自家水田情况下,不告知陈某,而与陈某达成调换水田口头协议,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聂某很惭愧自己的行为,当即向陈某道歉,请求原谅。陈某接受聂某的道歉,但不同意继续调换水田。鉴于聂某鱼苗已下,陈某又急于耕种,调解员建议,聂某另指定一块水田给陈某栽种秧苗。待陈某收割完稻谷,年底鱼长成后,聂某主动放水捉鱼,两人再互换水田。调解员的建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经回访,陈某的秧苗已栽种,聂某和陈某也未因此事再起纠纷。此次活动及时排除隐患,一起春耕纠纷得到了有效地解决,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陈永松 郭晖)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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