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胡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胡某、王某应归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限期于2017年8月10日前归还10万元,限期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及利息。
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高某向龙马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两名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之后,两名被执行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15万元本金,并约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和解履行期限到期后,两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9年2月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卡和网络支付账户。事后不久,正当执行法官准备对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措施时,申请人主动联系法院办理结案手续。
原来,年关刚过,被执行人夫妇准备外出打工,却发现微信支付被冻结,且无法购买动车票,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了不影响正常出行打工,他们立即筹措资金主动向申请人归还了剩余全部欠款。
近年来,随着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的持续增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用好、用足失信限高措施,依托联合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迫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到案、主动履行的情况在不断增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法治环境在不断深化,这样既能够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也能够有效减少法院工作量,化解案多人少的工作局面。(陈晓枫 李茂仙)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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