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10-19
近日,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帮助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7岁)返回某职校继续就读,旨在让陈某继续完成学业获取技能,预防再犯罪,积极融入社会。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男,作案时17周岁,职高在读。陈某因受成年人等人的邀约,伙同他人砸坏他人轿车及打伤车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江阳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江阳区检察院在认真审查此案后认为:陈某系未成年人,作案时系在校学生,无辨别是非能力,在成年人的邀约下参与作案,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初犯、偶犯、在校表现较好,无社会习气及社会恶习,可塑性强,其母亲准备在泸州城区打工陪读并加强监管。为了最大限度地挽救在校未成年人,江阳区检察院遂对陈某作出构罪不批捕的处理。
陈某被释放后返校受阻。江阳区检察院在了解情况后,主动与陈某原就读的某职校取得联系,为陈某争取继续就读的机会。最后,江阳区检察院委托学校对陈某进行帮教,并签定了四方帮教协议,陈某得以重返校园。陈某表示:一定要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好好学习,好好做人,回报社会。(刘晓霞 邓娟)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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