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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酿事故  司机赔偿4万元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09-27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搭顺风车”)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由做好事的驾驶人员韩某赔偿搭乘人员黄某医疗、误工、伤残等共计4万元。

    原告黄某与被告韩某是亲戚关系。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分别到纳溪区天仙镇新场村黄某某亲戚处吃午饭。饭后,原告见被告准备驾驶其摩托车回家时,便要求无偿搭乘被告的摩托车至途中再乘车回纳溪,被告同意黄某反搭自己的“顺风车”回家。在途中,因韩某驾驶操作不当致摩托车倒地,致原告黄某下肢受伤。当日,原、被告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给原告予以治疗,事后因双方对医疗费承担发生争议。于是,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用去医疗费2.633万元,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0年12月13日,原告之成年女儿胡某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黄某支付15000元的治疗费用后不再承担责任,当时黄某已实际支付了1.5万元给胡某。事后,原告韩某以没有委托其女儿与被告和解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自己所驾驶的摩托车无论是否搭乘他人,都有安全通行的义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为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所以,被告对原告因该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出于善意同意原告免费搭乘其摩托车,属于施善的善良行为,其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且原告也应当知道摩托车不能载客的风险,因此,对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我国善良风尚、公序良俗的道德风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金其云 林万泉 马莉)

 

编辑:游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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