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10-07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务院确定的一项惠民政策,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休人员的深切关心。为此,叙永县大石乡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凡具有我乡城镇户籍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含返城知青,与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均可以个体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费。
符合条件自愿参保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最少不低于38400元。
参保人员按文件规定的时间、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视同2010年12月31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从2011年9月起执行,且享受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待政策。1990年4月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计算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据悉,大石乡此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簿于10月30日前在乡劳动保障所领取《超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审核表(2011)年》,及时到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年底前参保工作顺利完成。(完)叙永大石乡 吴自豪
编辑:游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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