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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回应“事业单位公招加分质疑”:将立即纠正

川南在线2010—2019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12-08

  媒体报道,四川泸州人事考试网日前对该市2012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加分名单进行公示,名单涉及四川省泸州市下辖的7个区县。有网友发帖质疑,“泸州事业单位公招,‘村官’加分最高相当于笔试成绩40多分,给其他非基层工作的考生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同时更违反了四川省出台的事业单位考试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的规定”。12月7日,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此事在官网上做出回应。

泸州回应“事业单位公招加分质疑”:将立即纠正(图1)

(网站截图)

  感谢网友监督

  ——关于对泸州市江阳区和龙马潭区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中大学生村官加分质疑的回应
    
  2012年12月6日上午,中国青年报网等刊载《四川泸州事业单位公招加分遭质疑》,对我市江阳区、龙马潭区今年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大学生村官加分提出质疑。看到网上报道后,我局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立刻进行了调查核实,其基本事实是:总体加分有依据,个别加分有误。处理结果是:对个别加分有误的,立即纠正,举一反三。现将有关情况向网友如实回应如下:

  一、加分依据来源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政策规定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中央着眼于为新农村建设培养骨干力量、改善基层党政干部来源作出的重大决策。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到村工作,中央、省委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2008年,中组部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2009年4月,中组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2012年7月,中组部等6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鼓励大学生到村任职,2007年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一是《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分”;二是《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7〕24号) 规定:“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1周年,考试总成绩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另加3分,同等条件优先录用”;三是《关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加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10〕4号)规定:“报考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1周年,在折合后笔试总成绩中加2分;按《四川省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规定,经过严格考核,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大学生村干部另加3分,加分可按工作年数和获奖次数累积计算”。

  二、我市江阳区、龙马潭区今年大学生村官报考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加分有关政策,符合相关部门规定
2012年10月,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规定:“笔试加分:2007年以来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的大学生村干部,在村(社区)任职满两年以上且经县级组织或人社等部门考核合格,报考事业单位时,每工作满1周年,笔试成绩加2分,被县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评为优秀(注:不是指年度考核优秀)的另加3分,加分可按工作年数和获奖次数累积计算”。这一加分政策,符合有关部门文件规定。

  三、对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经查,龙马潭区加分6分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有22名,均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加分。江阳区加6分以上的8人中,7人符合有关政策加分规定,其中报考江阳区弥陀建环中心的一名姓陈的考生加22分,此人情况是:家住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泸弥村十四组,其父母均为该村村民,2007年9月参加全省统一考试选聘为大学生村官,目前已服务满5年,2008年被江阳区委表彰为“优秀农村、街道社区基层干部”、2009年被江阳区委表彰为“优秀基层干部”、2011年被江阳区委表彰为“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2012年被江阳区委表彰为“创先争优优秀基层干部”。江阳区人社局相关人员在审核该生加分项目时,对该生被区委表彰的“优秀农村、街道社区基层干部”、“优秀基层干部”、“创先争优优秀基层干部”(3项)视同为“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这一条件,初审通过加分申请。

  经查实结果是:江阳区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大学生村官报考事业单位加分项目时,理解政策有误,主要是“优秀农村、街道社区基层干部”、“优秀基层干部”、“创先争优优秀基层干部”项目不符合现有的加分规定。目前,已责成江阳区人社部门取消该生不符合规定的加分项目。同时,我们举一反三,组织人员对今年我市其他区县报考事业单位人员的所有项目加分再次进行核实,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诚恳地感谢网友们的监督,让我们改进了工作,欢迎继续监督。

  监督电话:0830—2739869。(完)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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