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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盗窃他人蜜蜂 古蔺三男子栽了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5-24

  近日,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丁某某邀约唐某开车到案发地附近,将成某某蜜蜂养殖基地内的7箱蜜蜂盗走,随后到罗某某处销赃。经古蔺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蜜蜂价值为人民币5390元。

伙同盗窃他人蜜蜂 古蔺三男子栽了(图1)

庭审现场

  经查,2018年11月初,罗某某在网上订购了蜜蜂和蜂箱,开始养殖蜜蜂,因为没有经验,所以失败了。但是,罗某某对养蜜蜂产生了兴趣,他听别人说偷来的蜜蜂好喂养,就和丁某某预谋偷他人的蜜蜂来喂养。于是,才有了之前公诉机关指控的丁某某和唐某半夜偷蜜蜂的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罗某某、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二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丁某某、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唐某系自首;案发后,被盗蜜蜂已追回,损失较小,且罗某某、唐某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丁某某具有两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伙同盗窃他人蜜蜂 古蔺三男子栽了(图2)

受害人成某某蜂箱原存放处(古蔺县公安局供图)

伙同盗窃他人蜜蜂 古蔺三男子栽了(图3)

罗某某盗取成某某蜂箱存放处(古蔺县公安局供图)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刘洋)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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