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日报 发布时间:2013-01-08

李高财指着路旁的自家土地向记者介绍情况
核心提示:
◆2012年10月1日,江安县桐梓镇境内096县道3km+750m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载4人,从一辆拖拉机右侧超车时发生车祸,造成摩托车上两死两伤,肇事方涉及一名交通协警。
◆事故发生20天后,江安县桐梓镇踏水桥村56岁农妇李高财突然接到江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电话,称其包谷秆晒在路边,要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一定责任。李高财不服,称其包谷秆没有晒在路边,是交警为了推卸责任故意栽赃陷害。
近日,记者接到一封来自江安县桐梓镇踏水桥村56岁农妇李高财的求助信,称她在江安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的诱导下,被迫在与自己认为与事实不符的材料上签字,莫名其妙成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人。1月5日,记者赶到当地了解情况。
据李高财介绍,2012年10月1日中午11点50分,一辆载有4人、车牌号为川Q47B00的摩托车从江安县驶往桐梓镇方向时,经过一转弯路段,从一辆牌号为川I5A2211的大中型拖拉机右侧超车,造成摩托车倒地,摩托车上的朱华文、陈辉龙当场被拖拉机碾压死亡,张介及赵虎受伤,其中,张介是江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水清中队的协管员。
疑点一:
为何交通事故20天后
才找农妇作笔录?
李高财说,事故发生20天后,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有一天,她突然接到了江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胡文桥的电话,让其前往其办公室“协助调查”。
“他们问我是不是有土地在事发地?是不是种有包谷?我就如实回答,说有。接下来,胡文桥告诉我,由于我把包谷秆铺放在公路边,影响了正常的交通,要在这次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我一听,当即反驳我的包谷秆没有铺放在路边。但是,胡文桥说要我分摊一点责任,不用出一分钱,随后就喊我在一份笔录上签字。虽然我不认识字,但是还是写得起自己的名字,但我拒绝签,旁边的人劝道‘既然人家交警都不要你出一分钱,你就把字签了嘛!’,我听他们这么一说,为了尽快回家干农活,就把字签了。”李高财说。
对此,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及军认为,江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做法不符合常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李高财说,10月25日,她突然收到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说由于她在事发地的路面上摆放了包谷秆,所以她要和大车司机舒代明共同承担30%的事故责任。
李高财觉得这份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便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书面复核申请。11月28日,她收到了复核过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发现这一次竟让她和大车司机共同承担50%的责任。也就是说,承担的责任反而更大了。
为了解事故现场真实情况,记者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当地一位目击了现场的农户。据其介绍,她叫马前进,是江安县桐梓镇踏水桥组长江村的村民,事发当日,听说096县道3km+75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便前往现场。“当时,我看到现场有一辆拖拉机停靠在路边,一辆摩托车倒在了地上,而一旁躺着两个已经当场死亡的人以及两名受伤的人。当时路面上并没有铺放包谷秆。”马前进肯定地说。
疑点二:
超载摩托车来自何处?
据李高财说,事发后,她曾听知情者透露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司机是在水清交警中队的协警张介,而其所驾的摩托车是水清交警中队在查处盗抢车辆中暂扣的车辆。他们一家人对此提出过质疑,但水清交警中队一直不作正面回答,而且后来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也避重就轻,回避此事。
“如果那辆车是水清交警中队查处的盗抢车,其放任协警张介违规驾驶,水清交警中队就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但是,水清交警中队一直向我们解释,那辆摩托车是张介的朋友赵虎从南溪开到江安的,如果真是他们说的这样,从南溪到江安,一路都有交警检查,他们的超载行为难道没有被交警查获?”李高财说。
就李高财的这些疑问,记者前往江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找到了中队长胡文桥。面对记者提出的诸多疑点,胡文桥说,在记者来采访之前,这起交通事故已经在《警民网事》的一个帖子中反映了出来,上面也有同样的质疑,他们已在《警民网事》上作了回复。
“你要看回复,直接在《警民网事》上看就行了,那个回复就是我们的意见,你在上面下载就是。”胡文桥说。根据胡文桥所说,记者点开了 《警民网事》,虽然找到了他所说的那个帖子,但并没有看到一条由官方出具的回复。
对于其他,胡文桥拒绝回答。
为了继续了解情况,随后,记者又来到了江安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一名叫王艺洁的民警告诉记者,她就是负责宣传工作的,有什么事情可以直接问她。但当记者道明了采访意图后,她打了一个电话,随后便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就此,宜宾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及军说,如果肇事车辆确为水清交警中队在查处盗抢车辆中暂扣的车辆,那么办案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应当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办案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
疑点三:
事故后协警为何神秘消失?
李高财说,事故发生后,她曾去水清交警中队找那名当事协警张介,希望他站出来说句良心话,把这次交通事故的真相告诉她,还她清白,但张介早已不知所踪。
当日,记者也前往水清交警中队找张介,获悉他自从那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就已经没来单位上过班。随后,记者辗转找到了张介一家人在江安县城的商铺。但其家属称,张介早已不在江安县了。记者问张介去了哪儿,对方拒绝透露。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陈戎)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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