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晚报 发布时间:2011-11-01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经销商和消费者各有说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有了私家车,这也使家用汽车消费量日益递增。不过汽车作为家用大件商品一直没有“三包”规定,车主购买的汽车出了问题,经销商和厂家一直都是只修不换。
10月26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一时间,新规中的各项条款引发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热议,都认为里面的不少细节还需完善。
意见稿主要内容:
售出后30日内出现车身开裂等问题可退货
根据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
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三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主要总成和系统是指: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等。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包含的主要零部件名称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经销商:
车子质量问题,怎样鉴定?
对于规定中提出的“购车30日内出现问题可退货”、“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等条款,自贡的汽车经销商表示很难接受。
经销商普遍认为,汽车是一种复杂的商品,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很多。本来在质保范围内维修就可解决的问题,如果有些消费者也要求整车退换,可能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征求意见稿中,对如何确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自贡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姓负责人告诉记者,汽车属于大件产品,不像衣服之类的,只要吊牌没有剪掉,退货比较容易。汽车一旦卖出去后,消费者就要购买保险、车辆购置税以及上牌等,如果退回来就属于二手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等条款,这些损失难道要经销商来承担吗?
除此之外,李还称,现实中更换车辆存在非常复杂的问题:“更换一辆新车,车主此前所买的车辆购置税、保险等涉及多个部门,这些费用手续如何办理?新旧车辆牌照的问题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更加完善的细则来明确责任。”
消费者:
30天的退货时间,太短!
汽车出台“三包”政策,不少车主叫好。“在强势的汽车厂家、经销商面前,我们处于弱势,汽车‘三包’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权,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市民邓女士说。
不过,在叫好的同时也有车主认为,新的汽车“三包”意见稿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比如说,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家用汽车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该免费退货。
针对这点,车主韩先生不认同:“对于汽车这种大件商品,30天的免费退货时间太短了,根本不能完全暴露出汽车的问题。”韩先生提出自己的看法,一辆新车从购买到真正上路要经过办理手续、验车、装饰等一系列过程,这期间需要一段时间,许多故障还没暴露出来。“我建议应该将退换时间更换成成公里数,比如说5000至8000公里比较合适。”
同时,不少消费者也提出了质疑:规定中的售出时间如何界定呢?是从购车发票日期算起,还是从发货日期算起?或者从消费者领车时算起?
在私家车越来越多的今天,维权的案例也不断增多,消费者经常遭遇“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车辆出了问题,车主要求修、换、退,首先就需要举证。“举证需先对车辆进行检测、鉴定,目前我国专业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数量极少,鉴定费用少则数千元,多则几十万元。”车主周女士提出,自己目前开的是一辆几万元的赛欧,鉴定费比车辆价格还高,一旦最后维权失败,这笔费用要由车主自己承担,风险太大了。(记者 卜一珊)
■新闻延伸
新旧稿条例对比
消费者权益受保护程度明显加强
变化一:
2004年稿的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2011年稿的第七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变化二:
2004年稿第二十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出现的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2011年稿第二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
变化三:
2004年稿第三十条: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2011年稿:将“车架开裂”改为“车身开裂”。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改为“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变化四:
2011年稿新增第二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是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完)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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