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11-04
四岁女孩在泸州市滨江路游乐场内玩耍时,不慎左手摔成骨折,入院手术,花费医疗近七千元。目前,在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消委分会的协调下,女童家属和游乐场方面达成了和解协议。
事情发生在10月5日那天上午,蒋女士带着4岁的女儿到滨江路游乐场玩。当时女儿要玩充气儿童城,蒋女士付费后将女儿送进充气儿童城,就站在场外等候。后来,四岁的女儿跑了出来,拉着蒋女士喊“胳膊疼”。蒋女士赶紧将孩子送到了医院。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左肱骨髁骨折,必须做手术。经过8天的入院治疗,花费了近七千元的医疗费,小女孩出院了。
这时,蒋女士找到游乐场经营者韦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双方协商不成,于10月18日找到了北城消费者协会,希望帮助调解。
在北城消委会的调解室内,游乐场经营者韦女士说:“我也不是想推脱责任,小孩住院时候我还带着东西去看过她。但是小孩在蹦床上耍的时候,她母亲就在旁边看着的。我觉得不全是我的责任。我才收她8块钱,就要喊我赔七千多,不可能。”连日来一直在医院陪护的女儿的蒋女士显得有点疲惫,她说:“那天,蹦床上有二十多个小孩在那儿跑来跑去的,家长也不能入场去看管,谁也没看到我女儿是怎么受伤的。你既然收了钱,就该保证小孩在蹦床上玩耍的安全。我女儿在里面玩耍时骨折了,你理应赔偿我医疗费。”经北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双方在赔偿的金额上分歧较大,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经营者韦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973元。
在这一案件中,四岁的小女孩是游戏项目的消费者。虽然在游乐设施旁放有《游玩须知》,但无人在场内监护,且只有一位年事已高的老人在看管该游乐设施。该游乐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负有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依据《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药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提醒游乐设施经营者,应及时安全防范措施,配备专门的安全监护人员;有条件的最好购买相应的保险,减少意外事件发生时的损失。此外,家长在带儿童到游乐场玩乐时,要尽量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提高安全意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在作者截稿前,北城消委分会接到一消费者的电话咨询,又是一名四岁的儿童在游乐设施玩耍时受伤,目前,受伤儿童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 北城消委分会 (王云弘 刘颖 )
编辑:游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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