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11-30
一老板主动找厅官“借钱”,然后高息还款,以达到变相送礼金目的。厅官构成接受礼金错误,省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1月28日《湖北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是否他们都严格遵守纪律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不,厅官就“被动”参与了放贷。
高利贷作为一种民间借贷方式,在旧社会尤为盛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在我国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并有日趋蔓延之势,其中有公职人员卷入其中,多以暗中投资的形式进行,以赚取非法暴利。
厅官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理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己不正,焉能正人?”厅官参与放高利贷,实则是主动接受贿赂,这样的领导干部,怎能遵守党纪国法?老板看准了厅官的“心思”,别有用心者投其所好,对症下药,主动找厅官“借钱”,然后高息还贷,达到了送礼目的。
如果让领导干部“放贷”披上腐败的外衣,为某些不法分子疏通关系、打通关节提供了绝佳机会。一则,领导干部“放贷”看似平常,却蕴藏着浓浓的腐败气息,贪腐官员怎么会拒绝如此高端的发财“机会”呢?二则,老板向领导干部“借钱”,虽然是有借有还,实际上是变相向领导干部贿赂。有此好处,老板和厅官一拍即合,达到了不可告人的秘密。
湖北厅官卷入放贷漩涡,利用其职务影响,借钱给老板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实际是以借款收息形式变相接受他人礼金。厅官为自己谋“钱途”,又如何起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作用,其实就是一封腐败举报信,这不纪检部门迅速介入查处,严查变相腐败,以实际行动“权力自洁”、“正家风”,让隐藏在干部内部的腐败分子付出沉重代价。(胡泊:四川泸州市古蔺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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