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6-15
近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25日,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龙城曦景4栋1单元的住处查获被告人李某所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7.2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43克,共计80.69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李勇)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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