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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纾困解难,泸州开展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转让改革!

头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14

  四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系统为认真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大胆探索创新,积极主动提高服务质效,其中,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等7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产业园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22年12月1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规范开展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幢(分层)产权分割和登记业务,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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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园区是集聚企业入驻、吸引社会资本、发挥规模效应、打造产业品牌的重要平台,但受工业用地特殊性质和规模的限制,中小企业用房难、融资难等问题逐渐成为限制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的瓶颈。

  为推进产业园区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盘活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市创新开展产业园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改革。

  该政策从正式施行以来,极大提振了产业园区企业的投资信心,受到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小企业的一致欢迎。

明确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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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园区

  《通知》规定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规范园区,对园区内工业(仓储)用地上的标准厂房,经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可按幢、层、跨等不动产单元进行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入园企业需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业态、控制性详细规划、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分割及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为300平方米。

  为确保生产安全,规定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内,不另行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谋划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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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

  聚焦企业权利保障分类施策

  《通知》规定,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污染治理设施等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为业主共有,由入驻企业共同使用。

  在土地使用权共有方式问题上充分考虑整体建设和分期建设两种项目实际灵活进行分类处理:

  整体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参照建筑区分所有权对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分摊;

  分期建设项目,对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部分进行产权分割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暂不分摊,待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行分摊。

  建立联合审查机制严格把关

  《通知》明确了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方案的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和提交的申请材料。

  部署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在企业提交分割及分割转让方案及申请后,由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召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经济合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商审查,有效避免企业往返于多个部门多头审批,最大限度精简流程、节约时间。

  紧盯关键环节防范化解风险

  为防止部分企业以低价竞拍工业(仓储)用地后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借此进行“工业地产开发”,违反国家关于工业项目建设要求,《通知》要求,投资运营单位(即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等由投资运营单位自持,不得单独分割及分割转让。

  同时,充分考虑部分投资运营单位因企业发展或公司注销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自持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情况,须经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核实受让方产业业态符合要求后,才允许运营单位将自持资产全部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构建部门协同联动监管体系

  为确保入园企业安全、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通知》还明确规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事权部门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机制、巡查机制,强化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日常监管,进一步保障产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落实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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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产业园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政策,允许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入驻已建标准厂房,不仅节约了用地成本、建设成本和时间成本,在办理产权登记后,物权得到保障,还可用标准厂房进行抵押融资,最大限度盘活企业资产。

  从长远来看,这一政策有利于促进传统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和提升园区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该项改革政策出台后,泸州市长开区、高新区范围内已陆续有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申请。

  目前,长开区管委会已率先启动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筹备工作,组织专人梳理细化流程、制定实施细则,指导企业完善方案编制后进入联合审查流程,在审查通过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来源:泸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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