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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买到过期药索赔10倍未果,消委会扎起获赔超66倍!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3-21

2020年6月23日晚,消费者冯先生因牙龈肿痛到泸州市合江县某药房花18元购得某药一盒。回家使用后发现,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遂于26日到药房希望沟通解决,要求药房赔偿药品货值金额的10倍即180元。

合江:买到过期药索赔10倍未果,消委会扎起获赔超66倍!(图1)

店员承认了销售药品的事实,称赔偿事宜需经老板同意。次日,药房方与消费者联系,否认了销售事实,拒绝赔偿。29日,冯先生到泸州市合江县消委会投诉,希望有关部门对该药房进行查处并获得赔偿。

合江:买到过期药索赔10倍未果,消委会扎起获赔超66倍!(图2)

合江:买到过期药索赔10倍未果,消委会扎起获赔超66倍!(图3)

接诉后,合江县消委会同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前往该药房查证情况,但现场未发现消费者所诉的药品。执法人员没有放弃,最终通过查看药店GSP系统,获得了冯先生所购过期药品确系该药店售出的证据。

查明以上情况后,合江县消委于2020年7月20日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就该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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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消委会后来组织双方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这里有必要先给读者朋友普及一下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同时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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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药品经营者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消费者为此事多次前往药店产生的交通及误工费用,双方在消委会主持下,协商达成了药房赔偿消费者1200元,消费者向药房出具《谅解书》不再深究此事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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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药房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也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

几点启示

这起由消费纠纷扯出违法案件的情景剧,给了我们如下启示:

消费者遇事要较真:冯先生买到过期药后,有两种选择,一是维权,二是放弃。冯先生选择了维权,这种精神是值得大家学习的。如果所有人都以为区区18元金额不大,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放弃维权,那么违法者的行为就会越来越猖獗,最终受害的是每一个消费者,谁也躲不过。

违法别心存侥幸:当初冯先生一个人找药店协商解决的时候,要价其实不高,也就是18元的十倍180元。药店明知自己有过错,但抱了侥幸的心理,以为将剩下的过期药品藏起来,死不承认就能瞒过去。但他小看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了,终于付出比180元大得多的千元赔偿,其违法行为还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真是 “赔了夫人又折兵”。

无论谁都要多学法律:冯先生能提出十倍的赔偿要求,或许他是懂一点法律的,但仍然没有学懂弄通,否则他不会只提出180元赔偿;至于药店老板,如果学法懂法,就不会有后面的神操作了。所以,不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只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减少自身损失。(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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