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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校外“研学”太热 泸州消委为您祛“虚火”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3-14

  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特开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专栏,以案说法帮助广大消费者辨别常见的“消费陷阱”“消费套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依法维权能力,同时也为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诚信履行应尽义务,共筑良性消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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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底,消费者李女士在泸县某学校花费5000余元为孩子报名参加了北京研学活动,直到8月8日研学活动开始,才发现该研学活动不是泸县某学校承办,是外包给泸州某公司,且该学校没有一名老师陪同前往。同时,李女士发现研学整个过程中存在很多与报名时知晓的行程不一致的地方,认为该学校虚假宣传。
  李女士多次私下与某学校协商希望能退部分费用,但是没能达成一致。8月下旬,李女士与同样情况的4名家长一起来到泸州市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泸县消委”),希望消委工作人员能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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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调查。首先工作人员向5位家长了解情况,被告知其研学宣传内容及报名都是在泸县某学校进行,而真实的带队是由泸州某公司,且行程中的住宿、参观清华大学等行程都与之前报名时不一致,家长觉得被欺骗了,希望某学校可以退还部分费用。
  了解家长诉求后,工作人员决定带上疑问到泸县某学校走访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了该学校在其公众号上的宣传文章,内容中清楚的载明了每天行程(目的地、时间安排等),收款方是自己,同时并出示了与泸州公司的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表明该学校只是报名点,不参与研学活动及后续问题的解决事宜,家长均是与泸州公司签署的协议。学校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同时,消委工作人员与泸州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询问了实际行程与宣传内容不符等问题。
  经过调查了解,泸县消委工作人员还原了整个过程,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研学广告由泸县某学校发出,费用由该学校收取,泸州某公司委托泸县某学校进行代理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为被投诉主体。
  二是泸县某学校以自己的名义招揽“生源”,未明确告知家长自己仅仅是“搭桥”者,情况属实。
  三是泸县某学校和泸州某公司未尽到告知责任。在带队团体、行程改变、住宿问题等多方面都未做到让每一位参加研学的家长知晓。
  消委工作人员认为此次报名收费都在泸县某学校进行,该学校不能推脱自己的责任,工作人员继续给泸县某学校讲道理摆事实。最终,双方在消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进行了和解,家长们表示满意,此案件调解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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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此案例中,学校未如实告知家长们研学活动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举侵犯了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
  此案例提示我们:
  研学应遵循教育初心,要防止不良机构借孩子的热情、家长的期盼打自己的“如意算盘”,把研学变成生意。要让研学名副其实,当下的“研学热”亟需“祛虚火”。作为家长而言,不要盲目跟风,要擦亮眼睛。作为消委而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研学“研之有道”“学有所获”!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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